第二十章:论基督徒的自由与良心的自由
第二十章:论基督徒的自由与良心的自由
第二十章:论基督徒的自由与良心的自由 | 威斯敏斯特信条修订 - 威斯敏斯特准则
四、凡藉基督徒自由为托词,抵挡任何合法权柄、或抵挡其合法运用——无论是民事的还是教会的——的人,就是抗拒神的法令。 因为神所设立的权柄、和基督所买赎的自由,神的本意并非要彼此毁灭,乃是要彼此维护、彼此保守。 再者,凡宣扬这类见解、或持守这类作法的人,因其违背自然之光, 或违背基督教已知的原则(无论是关乎信仰、敬拜或行为),或违背敬虔的能力; 或因这些错误的作法或见解,无论就其本身的性质、或就其宣扬或持守的方式而言, 都是破坏基督在教会中所设立之外在和平与秩序的人, 理当合法地被传唤到案,并藉教会的惩戒与民事官长的权力予以处置。
在美国修订本中删去粗体那句话的部分原因如下:
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载对宗教自由的新观点,以及由此而来教会与国家关系的改变。
二)许多基督徒正是为了逃避欧洲的宗教迫害、追求自由,才移民到美国。
三)美国社会正如当今整个西方社会,都是启蒙思想与自由主义的继承者。
四)大多数当代改革宗人士因此已放弃了古典改革宗的神治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