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章:论教会
第二十五章:论教会
第二十五章:论教会 | 威斯敏斯德信条修订 - 威斯敏斯德准则
六、教会除主耶稣基督以外没有元首。 罗马教会的教皇绝非教会的元首, 反倒是那敌基督、那大罪人、灭亡之子, 在教会中高抬自己,抵挡基督和一切称为神的。
1903年修订:
六、主耶稣基督是教会惟一的元首;任何人自称是基督的代表
和教会的元首,这种主张都不合圣经,没有事实根据,
乃是羞辱主耶稣基督的僭越。
改了什么,何时改的。1903年,美国北方长老会用上面所引的一节取代了原来的一节, 新的一节仍然拒绝教皇制,却不再把它认定为敌基督。 南方教会采纳了类似的条文,其中仍称那种主张是「敌基督的」。 正统长老会(1936年)和美洲长老会两者都没有采纳: 他们保留了1647年的那一节,只是删去其中粗体的字句。
为什么。与起誓的情形一样,就这一具体改动,我们不知道有任何官方的理由说明。
在我们看来,有三件事起了作用:
一)各宗派彼此接近的气氛,这气氛后来汇成二十世纪的普世教会合一运动。
二)自十九世纪上半叶起十分流行的一种观念:敌基督只是一个未来的人物,
是一位将在基督再来之前不久出现的世界统治者。
三)教皇制世俗权力的衰落,它在1870年失去了教皇国。
1647年文本的依据。大会引用马太福音23:8-10、 帖撒罗尼迦后书2:3,4,8,9和启示录13:6。
这一改动说明了什么。1903年的文本仍然拒绝教皇的主张,但用的已是不得罪任何人的措辞。
这是一个时代的腔调:这个时代开始把父辈视为忠心的事看作缺乏爱心,
那事就是照圣经所给的名称来称呼事物。
严肃的反对意见不是普世教会合一运动的意见,而是这样:
把一个具体的历史职位认定为那大罪人,是释经上的结论,不是信仰的条款,
况且使徒约翰说到「好些敌基督的」(约翰一书2:18)。
对于前者可以回答:信条说的不是每一位教皇个人,而是那职位,
并且出于一个明确的理由:就是取代基督、自居教会元首的主张,
这正是帖撒罗尼迦后书所描述的。1903年的文本自己也称那种主张为「僭越」。
对于后者:有许多敌基督,并不排除有一个为首的,那同一节经文正是以此为前提。
至于历史事实,这是宗教改革家们几乎无一例外的解读,
十七世纪的各信条也都载入了:威斯敏斯德信条、
公理会的《萨伏伊宣言》和《1689年浸信会信条》;
在它们之前,《苏格兰国民圣约》已说到「那罗马敌基督」。
耐人寻味的是,大多数现代福音派人士未经查考就把它放弃了。
这种放弃不只发生在美国。苏格兰教会从未改动过信条的一个字,
却在1986年声明与这一段以及另外三段涉及罗马的文字脱离关系。关于这另一种方法,本栏目最后一篇文章有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