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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论合法的起誓和许愿

第二十二章:论合法的起誓和许愿

第二十二章:论合法的起誓和许愿 | 威斯敏斯德信条修订 - 威斯敏斯德准则

三、凡起誓者要正当考虑此严肃行为的重大性, 而且只当为自己内心所十分确信为真实的事宣誓。 除了那善良而正当的事,而且自己相信为善良而正当的事, 并在能力范围内、且决心去行的事以外,人不当以起誓来约束自己。 然而关于善良而正当的事,若拒绝合法的权威所命令的起誓,乃是罪。

改了什么,何时改的。粗体的这句话在1788年没有被触动。它又存留了一个多世纪,在1903年 美国北方长老会的修订中被删去。正统长老会(1936年) 几乎拒绝了那次修订的其余一切,却保留了这一处删除。

为什么。1903年修订的总体目的,本栏目另有一篇文章论述; 但就这一具体改动,我们不知道有任何官方的理由说明。 可以指出其背景:现代对个人良心自由的强调, 以及长老会对世俗政权强加之誓言的旧有戒心, 苏格兰人在十八世纪曾身受其苦。 但这是背景,不是有文献可证的原因。

1647年文本的依据。大会引用民数记5:19-21 和尼希米记5:12:两处都是有权柄的人叫别人起誓的事例。

这一改动说明了什么。宜于准确衡量其范围,因为它比看上去的要小。 同一章的前一节,修订未加触动,仍然说在重大事件上, 「若有合法权威的命令,需要起誓」,「就当遵行」。 可见这本分仍在;被拿掉的,是明说拒绝履行这本分乃是罪的那句断言。 那句话也并不要求人在任何人面前就任何事起誓:它要求事情是「善良而正当」的,权威是「合法的」。 它所针对的是那些认为一切起誓都不合法的人:信条的经典注释家就是这样解释的, 他们点名提到贵格会信徒「以及另一些人」。
但这一细节很能说明问题。消失的恰恰是个人良心必须让步的那一点: 面对合法的权威要求善良而正当的事,拒绝不再被称为罪。 1647年的信条十分了解良心的自由;它用第二十章专论此事:「惟独神是良心的主宰」。 但它把这自由理解为脱离那些与圣经相悖或加在圣经之上的「人的道理与吩咐」的自由, 而不是各人作自己本分之最终裁判的权利。这第二种观念是现代的观念,在这里留下痕迹的正是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