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伏伊宣言》和《伦敦信条》与威斯敏斯德的对照
《萨伏伊宣言》和《伦敦信条》与威斯敏斯德的对照
《萨伏伊宣言》和《伦敦信条》与威斯敏斯德的对照 | 萨伏伊、伦敦与威斯敏斯德的对照 - 威斯敏斯德准则
威斯敏斯德信条在同一个十七世纪里有两个英格兰的女儿。 第一个是公理会的《萨伏伊宣言》(1658年);第二个是特别浸信会的《伦敦信条》(1677年,1689年正式采纳)。 两者都不是新的信条:两者都拿过威斯敏斯德的文本,几乎全部保留,只在其作者持不同意见之处才加以改动。 因此可以逐节比较,也因此这种比较极有教益:所改动的,恰恰就是使他们分开的东西。
《萨伏伊宣言》。1658年10月,英格兰一百多间独立教会的代表在伦敦的萨伏伊医院聚集。 一个由六位神学家组成的委员会,以曾任威斯敏斯德大会成员的托马斯·古德温(Thomas Goodwin),以及约翰·欧文(John Owen)为首,在几天之内预备了一份分为三部分的宣言: 一篇序言,一份信条(即经过修订的威斯敏斯德信条),以及一份共三十条的教会治理纲领。 序言提醒人注意一件常被忽略的事:他们面前的文本,不是大会所呈交、苏格兰所批准的那一个(即本站所载者), 而是英格兰议会于1648年所核准的那一个,其中已没有论惩戒和论教会会议的两章,没有第二十章第四节,也没有论婚姻那一章的相当一部分。 可见萨伏伊的若干删除并不是它自己的:是从议会承袭来的,又把它们当作了自己的。
《伦敦信条》。它于1677年在伦敦出版,没有署名,正值逼迫之时;1689年9月, 《宽容法案》既已颁行,一百多间浸信会教会的代表采纳了它。它不是从威斯敏斯德的文本出发,而是从萨伏伊的文本出发,并且自己说明了这一点: 其作者在序言中解释说,凡与前两个信条一致之处,他们都愿意使用与之「一模一样的字句」。 这一事实支配着整个比较。伦敦与威斯敏斯德之间的许多差异并不是浸信会的,而是公理会的: 是萨伏伊作出的,伦敦承袭了下来。
在下面的表中,威斯敏斯德的每一章旁边,列出萨伏伊对它作了什么,伦敦又对它作了什么。 「相同」的意思是:文本得以保留,除拼写或个别字词之外别无差异。
| 威斯敏斯德的章 | 萨伏伊(1658年) | 伦敦(1677/1689年) |
|---|---|---|
| 第一章:论圣经 | 修改第十节(最高的裁判) | 随从萨伏伊;在开头加上一句论圣经的充足性 |
| 第二章:论神和三位一体 | 在第三节加上一句 | 扩充第一节和第三节 |
| 第三章:论神永恒的元旨 | 相同 | 缓和第三节;修改第五节;删去第七节 |
| 第四章:论神创造之工 | 相同 | 略有修改 |
| 第五章:论神护理之工 | 修改第四节 | 略有修改 |
| 第六章:论人的堕落、罪恶和刑罚 | 在第一节引入行为之约;扩充第三节 | 重写第一节;扩充第三节;删去第六节 |
| 第七章:论神与人所立的约 | 把第五节和第六节合并为较短的一节 | 删去第二节和第四节;重写第三节和结尾 |
| 第八章:论中保基督 | 略有修改 | 增加两节论基督的职分 |
| 第九章:论自由意志 | 相同 | 相同 |
| 第十章:论有效的恩召 | 修改第四节 | 扩充第二节;修改第四节 |
| 第十一章:论称义 | 明确说明基督主动的顺服和被动的顺服 | 随从萨伏伊 |
| 第十二章:论儿子的名分 | 相同 | 相同 |
| 第十三章:论成圣 | 修改第一节 | 扩充第三节 |
| 第十四章:论得救的信心 | 扩充第三节 | 随从萨伏伊;扩充第二节 |
| 第十五章:论悔改得生 | 重写全章 | 随从萨伏伊 |
| 第十六章:论善行 | 相同 | 相同 |
| 第十七章:论圣徒的持守 | 略有修改 | 扩充第一节 |
| 第十八章:论蒙恩与得救的确信 | 重写第二节 | 再次加以修改 |
| 第十九章:论神的律法 | 修改第一至第四节 | 随从萨伏伊;从第一节拿掉「作为行为之约」 |
| (无对应) | 增加第二十章「论福音」 | 予以保留 |
| 第二十章:论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 | 删去第四节 | 随从萨伏伊 |
| 第二十一章:论宗教的敬拜和安息日 | 重新编排第五节 | 修改第五节 |
| 第二十二章:论合法的起誓和许愿 | 合并论许愿的各节 | 缩短第三节和第四节;删去「若拒绝……起誓,乃是罪」 |
| 第二十三章:论政府官员 | 重写第三节 | 删去第三节;重写第四节 |
| 第二十四章:论结婚与离婚 | 删去第四节的结尾以及第五节和第六节 | 随从萨伏伊 |
| 第二十五章:论教会 | 重写第二节;删去第三节和第四节;增加一节论末后的日子。另有教会治理纲领 | 用缩略的萨伏伊纲领重写全章(共十五节) |
| 第二十六章:论圣徒相通 | 删去第三节 | 从其中恢复论财产的那一条款 |
| 第二十七章:论圣礼 | 修改第一节 | 用简短的两节取代全章 |
| 第二十八章:论洗礼 | 修改第一节;在第四节加上三个词 | 重写全章:只给宣认信仰的人施洗,并用浸礼 |
| 第二十九章:论圣餐 | 略有修改 | 略有修改 |
| 第三十章:论教会的惩戒 | 已删去 | 已删去 |
| 第三十一章:论教会的总会和会议 | 已删去 | 已删去 |
| 第三十二章:论人死后的状态和死人复活 | 相同 | 相同 |
| 第三十三章:论最后的审判 | 相同 | 相同 |
这张表说明三件事。第一,一致之处极多:在论神、论基督、论救恩的教义上,三个信条说的是同样的话,而且几乎用同样的字句。 第二,实质性的差异集中在一段之内:从第二十章到第三十一章,也就是在政府官员、教会和圣礼上。 第三,这些差异大部分是萨伏伊引入的;伦敦所特有的,是约、洗礼,此外就不多了。
本栏目的各篇文章把这些差异逐一过一遍,把三个文本并列在眼前。 最后两篇论述这张表所不能显示的:英格兰浸信会信徒与重洗派的关系, 以及几乎一切差异背后的那个原则,即独立教会。
这里所写的,是站在威斯敏斯德的立场上写的,对此并不隐讳。但与修订栏目的差别很大,宜于说明: 那里讲的是信条如何逐渐去适应每个时代的精神;这里讲的是同一个世纪、同一个信仰的弟兄, 他们读同一本圣经,却在某些要点上得出了另一种结论。然而有一条线把两个栏目连在一起: 美国长老会信徒在1788年从信条中拿掉的,几乎全都是英格兰议会在1648年已经拿掉的, 而独立派在1658年、浸信会信徒在1677年,也都认为拿掉得对。
资料来源。威斯敏斯德的文本即本站所载者。萨伏伊和伦敦的文本,已对照詹姆斯·安德森(James N. Anderson)的 三个信条对照表核对过, 引用时为自行翻译。萨伏伊的序言引自其全文。评价是我们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