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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的惩戒与教会会议

教会的惩戒与教会会议

教会的惩戒与教会会议 | 萨伏伊、伦敦与威斯敏斯德的对照 - 威斯敏斯德准则

威斯敏斯德,第三十章:
一、主耶稣是教会的王与元首,祂已将教会行政权交给教会的治理者(officers of the church),他们与政府官员不同。

萨伏伊,教会治理纲领:
二十六、遇有疑难或分歧〔……〕,许多彼此保持相通的教会藉各自的使者聚集, 召开教会会议或公会议,考虑所争之事并提出意见〔……〕,这是合乎基督心意的。 然而,这样聚集的教会会议并没有受托任何真正意义上的教会权柄,对众教会本身也没有管辖权, 不得对任何教会或个人施行惩戒,也不得把自己的决定强加给众教会或其职分人员。
二十七、除了这些临时的教会会议或公会议之外,基督并没有设立常设的教会会议,即由若干教会固定结合而成的〔……〕; 基督也没有设立彼此有隶属关系的教会会议。

改了什么。威斯敏斯德只有这两章被萨伏伊和伦敦整章删去:第三十章论教会的惩戒,第三十一章论教会的总会和会议。 这不是疏忽,也不是缩略。这两章所肯定的,在萨伏伊的纲领和伦敦论教会的那一章里被逐条否定了。
威斯敏斯德说,「教义上的争论」、「设立规则与指示」、受理「控诉」,都是教会会议「以服事者的身分要做的事」,其命令如果合乎圣经, 就「应当尊敬顺从」。萨伏伊回答说,教会会议只能提出意见,并且没有常设的教会会议,也没有彼此隶属的教会会议。 伦敦说的相同,连这个词也避开了:它不再讲「教会会议或公会议」,而讲众教会「藉各自的使者聚集」。
至于惩戒,它并没有消失:而是转到了堂会。萨伏伊的纲领宣告,惩戒的权柄在于每一个个别教会, 只及于她自己的成员,基督也没有把开除教籍的权柄赐给任何教会会议。

为什么。萨伏伊在序言中作了解释,这解释有两部分。 第一是先例:英格兰议会在1648年批准信条时已把这两章撇在外面,而萨伏伊所依循的正是议会的那个文本。 第二是原则:纪律和治理的事「在正统而信仰纯正的人中间尚有争论」,不宜放进一份信条, 因为没有什么比把弟兄之间的分歧变成信仰的条款更能挑起纷争。所以凡关乎教会次序的,他们另外放在纲领里。
然而议会的理由和独立派的理由并不相同。 议会不要一个拥有自己的、不受议会支配之审裁机构的教会;独立派不要堂会之上有审裁机构。

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信条中争论最多的这两章,从第一天起、并且从两面受到争论。 议会拒绝它们,是因为它们给教会的太多,于国家不利;独立派拒绝它们,是因为它们给聚集议事的教会太多,于堂会不利。 萨伏伊的论据,即正统人士之间有争论的事不应作为信仰的条款,是认真的;但它证明得太多了,因为它自己的纲领就裁定了这同一些争论,只不过方向相反,又写在另一份文件里。 大会把这两章建立在使徒行传15:2,4,6和使徒行传15:27-31上: 在耶路撒冷,一个由使徒和长老组成的会议解决了一场争论,并把所定的「条规」送交众教会,众教会也接受了。 萨伏伊读同一段经文,看见的是一个提意见的会;威斯敏斯德看见的是一个审裁机构。
这里还有一处反讽,宜于记下。在修订栏目里已经看到,美国长老会信徒保留了论教会会议的那一章, 却把政府官员的权柄拿掉了。萨伏伊做的正相反:保留了政府官员(虽然加了限制),拿掉了教会会议。 两者都没有守住完整的信条。
这一删除背后的,不是程序问题,而是一种教会观。最后一篇文章所论的就是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