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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会 | 萨伏伊、伦敦与威斯敏斯德的对照 - 威斯敏斯德准则

威斯敏斯德,第二十五章:
二、有形的教会(visible church)在福音时期是大公性的、普世性的(她不像在律法时期仅限于一个国家), 而是由一切承认真正信仰的人,以及他们的子女所构成。 这教会是主耶稣基督的国度、神的家和神的家庭,在教会以外,通常没有得救的可能。
三、为了召集并成全在今世生活的圣徒直到世界的末了, 基督就把牧职、圣言以及神的律例赐给这大公、有形的教会〔……〕。

萨伏伊,第二十六章:
二、普天下凡宣认福音的信仰、并照着福音藉基督顺服神的人, 只要不以任何颠覆根基的谬误或不圣洁的行为毁坏自己的宣认,他们的全体就是、也可以称为基督有形的大公教会; 然而这教会本身并没有受托施行任何律例,也没有任何职分人员在全体之中或全体之上施行管理或治理。

伦敦,第二十六章:
二、普天下凡宣认福音的信仰、并照着福音藉基督顺服神的人, 只要不以任何颠覆根基的谬误或不圣洁的行为毁坏自己的宣认,就是、也可以称为有形的圣徒; 一切个别堂会都应当由这样的人组成。

改了什么。有两个词在萨伏伊就已消失:「他们的子女」。有形教会由宣认信仰的人构成,仅此而已。 随之消失的还有第三节整节:普世有形教会仍然存在,却是空的。基督没有把牧职、律例或治理托付给它; 这一切祂都赐给了每一个个别教会。伦敦迈出最后一步,不再讲有形的大公教会,而讲「有形的圣徒」,由他们组成各堂会。
其余的是增添。萨伏伊在信条之外,还发表了一份三十条的纲领,论「众教会的设立,以及耶稣基督在其中所定的次序」。 伦敦把它缩短,放进这一章里面,这一章便从六节变成十五节。两者所教导的是: 每一个个别教会,凭其成员的同意而聚集,已从基督领受了其敬拜和纪律所需的「一切权力和权柄」; 她「由教会自己共同投票」选立自己的职分人员;在她之上没有任何审裁机构。 职分减少了:萨伏伊列出牧师、教师、长老和执事;伦敦则是「监督或长老,以及执事」。

所保留的。并不少。两者都保留了由全体选民构成的无形普世教会。 两者都保留说,基督是教会惟一的元首,罗马教皇是「那敌基督、那大罪人、灭亡之子」, 并加上说,主要「用降临的荣光」废掉他。 萨伏伊还加了自己特有的一节,是伦敦没有收入的,论到这样的盼望:在末后的日子,敌基督既被除灭,犹太人既蒙呼召, 基督的众教会将在这世上享有更为平安、更为荣耀的光景。

为什么。他们在萨伏伊聚集正是为此:独立派接受威斯敏斯德的教义,拒绝它的治理, 而且早在大会内部就已说过,托马斯·古德温(Thomas Goodwin)在那里是「持异议的弟兄」之一。 在伦敦,还要加上论约的那一章所预备的:教会若只由宣认信仰的人组成,信徒的子女就不是教会的成员。

这说明了什么。说明长老会、独立派和浸信会之间的差异不是从洗礼开始,而是从这里开始,并且是程度上的差异。 威斯敏斯德所认信的有形教会是一个身体,包括子女在内,基督已把牧职和治理赐给了她。 萨伏伊从那一节拿掉了子女,从那身体拿掉了治理,却仍然给婴孩施洗。 伦敦得出了萨伏伊没有得出的结论。 一路上失去的,是大会在哥林多前书12:28和以弗所书4:11-13中所读到的: 恩赐和治理是赐给整个教会的,而不只是分别赐给每个堂会。 这个原则,以及它引向何处,是本栏目最后一篇文章所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