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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长老制教会治理形式 - 威斯敏斯德1645

威斯敏斯德会议(1645)的长老制教会治理形式,附音频和免费PDF:区会与总会的教会结构和长老治理

westminster1647.com 的导言:不属于威斯敏斯德会议的文献。

很少有教义像教会论这样饱受摧残,而且是来自两个相反的极端。罗马教会将教会高举到祭坛之上,使之占据唯独属于基督的地位:它使教会成为圣经的主宰和救恩的分配者。福音派世界的一大部分则落入了相反的极端:几乎没有教会论,将教会简化为一群为个人信仰服务的信徒的聚会,并将教会治理视为次要问题,只关乎组织或喜好,由各个群体按自认为最实用的方式自行决定。威斯敏斯德会议在两者之间走了圣经的道路:教会不是任何人的主宰,但也不是可有可无的,因为它是基督的国度,而它的王并没有使它没有律法:「主耶稣是教会的王与元首,祂已将教会行政权交给教会的治理者,他们与政府官员不同」(《威斯敏斯德信条》30.1)。

出自这一传统的众教会,不以某个人的名字命名,而以一个圣经中的职分命名,这并非偶然。它们称为长老会,是因为它们确信,由长老治理的制度,就是基督为祂的教会所设立的。根本的问题不在于谁在教会中掌权,而在于基督是否在其中作王。因此,《治理形式》的序言不是从论教会开始,而是从论祂开始:「耶稣基督,政权担在祂的肩头」。

没有任何议题像这个议题那样占用会议如此多的时间,也没有任何议题使会议如此分裂。神学家们必须同时在两条战线上捍卫长老制治理。一面是反对高级教职制,即今日所称的主教制治理:由主教治理教会,这种制度曾主宰英格兰教会,而议会刚刚将其废弃。另一面是反对会议内部一部分成员所持的独立派主张,即今日所称的公理制治理;这些人被称为「异议弟兄」,其中有托马斯·古德温和菲利普·奈,他们主张每个会众都完全自主。会议经过长时间的辩论完成了《治理形式》,苏格兰教会于1645年予以批准。

针对高级教职制,《治理形式》表明,在新约中,「长老」与「监督」是同一职分的两个名称,而不是一个等级制度中的两个等级。保罗请以弗所「教会的长老」来,并对他们说,圣灵立他们「作全群的监督」(使徒行传20:17、28);他嘱咐提多在各城设立长老,而在描述其资格时,又称他们为监督(提多书1:5-7)。圣经中没有一位治理众长老的主教,更没有全教会有形的元首:教会唯一的元首是基督(以弗所书1:22)。彼得本人非但没有要求首席地位,反而以同作长老的身份劝勉「与我同作长老的人」,并吩咐众长老牧养群羊,「不是辖制所托付你们的」(彼得前书5:1-3)。

针对独立派,《治理形式》表明各会众并非孤岛。当安提阿出现一场使教会分裂的争论时,问题并没有在当地解决,而是被带到耶路撒冷,在那里「使徒和长老聚会商议这事」(使徒行传15:6);他们所决定的,也不是各教会可以接受或拒绝的建议,而是「耶路撒冷使徒和长老所定的条规」,交给各处的门徒「遵守」(使徒行传16:4)。因此,《治理形式》宣告:「为治理教会,设立堂会性、区会性、省级与全国性会议之间的隶属关系,此事合法且合乎神的话语」。会众也不是由全体成员投票来治理的:基督在其中设立了治理的长老(提摩太前书5:17),百姓当在主里顺从他们(希伯来书13:17)。

这并不是要否认那些持不同看法之人的敬虔:许多独立派人士都是敬虔之人,会议也以待弟兄之道与他们辩论。问题在于:基督在祂的话语中设立了什么?这问题并非空谈。凡缺乏合乎圣经之治理的地方,教会最终不是受制于某一个人的意志——无论是一位主教,还是一位不向任何人交账的魅力型牧师——就是分裂成彼此孤立的会众,遭受不公时无处申诉,也没有保护羊群和牧者的惩戒。长老制治理所提供的,正是圣经所教导的:长老的多数性、牧师之间的平等、可以申诉的会议,以及众人都服在圣言之下。

《治理形式》论述教会及其职员(牧师、教师、治理长老和执事)、各个堂会、治理教会的各级会议,以及牧师的按立。在它之前,载有会议呈献此书时所附的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