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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严联盟与圣约

庄严盟约 - 1643年苏格兰国家盟约

庄严盟约(Solemn League and Covenant,1643),附音频和免费PDF:苏格兰与英格兰为维护改革宗教而结的联盟

庄严联盟与圣约,为宗教之改革与护卫、王的尊荣与福祉、以及苏格兰、英格兰、爱尔兰三国之和平与安全而立。

经查理二世国王多次签署认可,并经上述三国各阶层人士签署认可。

附有1643年教会大会决议、以及1644年议会法案,批准并认可上述联盟与圣约。

耶利米书50:5 你们要来,我们可以与耶和华联合为永不忘记的约。

箴言25:5 除去王面前的恶人,国位就靠公义坚立。

历代志下15:15 犹大众人为所起的誓欢喜,因他们是尽心起誓,尽意寻求耶和华。

加拉太书3:15 虽然是人的文约,若已经立定了,就没有能废弃或加增的。

大会于爱丁堡,1643年8月17日,第14次会议。教会大会对《庄严联盟与圣约》的认可。

大会曾委托一个委员会,与尊贵的邦联大会委员会、以及英格兰议会尊贵两院的专员联合,为使两国更紧密地联合合一;从上述各委员会收到此后所述的圣约,作为他们商议的结果:既已按此事之公共关切与重大意义所要求的,予以最郑重的考量,就全心全意地、并带着他们在本教会与本国国家圣约更新之时曾在极大程度上感受到的那喜乐之开端,一致同声赞同并接纳此约,视之为——藉神的祝福——在王陛下所辖各地建立并保守真正基督教改革宗信仰、使之享有完全的和平、并将其传播至他国、以及使王陛下的宝座万代长存的最有力的方法。因此,他们以最好的情谊,将此约推荐给尊贵的邦联大会,使其经审议批准后,得以从速送往英格兰王国;使该国接受并批准后,此约可以藉公开的谦卑、以及一切合乎宗教礼节的庄严仪式,由改革宗信仰一切真实的信奉者、以及两国王陛下一切善良的臣民,宣誓并签署。


A. 约翰斯顿。

查理一世。议会第三届,第一次会期,第五号法案。关于批准邦联大会之召集、批准《联盟与圣约》、苏格兰与英格兰两王国间条约条款、以及邦联大会及其委员会其余法案之批准法案。

爱丁堡,1644年7月15日。

议会各阶层,此次乃依国王陛下与三阶层于1641年所举行之上届议会的最后一项法案而召集,鉴于:国王陛下枢密院诸大臣、以及负责维护条约条款之专员们,本着他们对国王陛下与议会各阶层所承担之职责与所受之信托,已用尽一切办法——恳求、抗议、并差遣专员——以最有利于国王陛下之尊荣及两国之福祉的方式,谋求本国之和平,消除国王陛下与其在英格兰之臣民间不幸的纷扰;然而他们为此善意目的所作的谦卑、恭顺之努力终归无效,其调停与斡旋之提议亦遭国王陛下拒绝;因此,鉴于此等事务之重大与艰难、以及所加于己身之重担已超出所能承受,遂于1643年5月,会同负责共同负担事务之专员们聚集一处,以便藉共同商议,就此事作出某种决断;且鉴于真正的新教信仰、国王陛下之尊荣及各王国之和平,正因英格兰与爱尔兰境内众多教皇党及其武装党羽而面临迫近之危险,并鉴于诸多其他不容延缓、且需本国代表机构商议之重大公共事务,遂委任并召集一次邦联大会(国王陛下此前已拒绝了他们召开议会之谦卑请求),定于其后6月22日举行。此次会议屡次由贵族、各郡及各市镇专员共同举行,鉴于这些危及本教会与国家之危险仍在与日俱增,遂经教会大会郑重商议并进言、并会同英格兰议会所授权之专员共同赞同,议决:为预防此等及类似危险之主要补救办法之一,为保全宗教信仰及两国免于覆灭毁坏、并谋求和平,两国应为此目的缔结一项圣约;此约业已拟定,并欣然接纳许可。两国间关于此约之条约,终获议定,本国遂请求英格兰王国予以援助,以成就约中所载之目的:且议会各阶层仍愿竭尽一切善法,务使不再流血,而能在国王陛下与其臣民间达成一项蒙福的和解,有益于宗教、国王陛下真正的尊荣与安全、以及其百姓之福祉;遂委任洛登伯爵约翰(John, Earl of Loudoun)、大法官洛德(Lord Chancellor)、梅特兰勋爵(Lord Maitland)、瓦里斯敦勋爵(Lord Waristoun)、及罗伯特·巴克莱先生(Mr. Robert Barclay),命其前往英格兰,依所受训令,谋求成就条约圣约中所载之上述诸目的。

上述议会各阶层,既已考量以上所载各项程序,认定并宣告:枢密院诸大臣与治安维护官员,在献上其谦卑之努力以消除陛下与其臣民之间的纷争、并召集负责共同负担事务之专员、并藉共同商议指定上次邦联大会之聚会一事上,其所行乃是忠信之谋士、忠诚之臣民、良善之爱国者所当为,已然显明其对职责与所受信托之责任担当;因此,批准并核准其在会中所行之一切程序,并宣告该邦联大会乃合法召集,且本身完全而自由,由其全体成员所构成,一如历来任何邦联大会一般;并批准核准彼等或其委员会为整理该圣约所作之各项法案。此外,上述议会各阶层(惟不损及上述前提及前述之总批准)批准、核准并确认前述关于宗教之改革与护卫、王的尊荣与福祉、以及苏格兰、英格兰、爱尔兰三国之和平与安全之《联盟与圣约》,连同批准该联盟与圣约之教会与国家法案;亦连同前述条约条款、以及英格兰议会两院关于该庄严联盟与圣约之专员。上述议会各阶层并命令:上述诸法案,连同以上所定之联盟与圣约、批准该约之法案、以及前述条约条款,皆具有议会完备法律与法案之全部效力,且当由国王陛下一切属臣依各自文意遵守之。此联盟与圣约之文本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