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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论结婚与离婚

第二十四章:论结婚与离婚

第二十四章:论结婚与离婚 | 威斯敏斯德信条修订 - 威斯敏斯德准则

四、不可在圣经所禁止的血族或姻族的亲等内结婚, 此等乱伦的婚娶不能因人为的律法, 或双方的同意就使其成为合法同居的夫妇。 若鳏寡娶嫁,男人不可娶其妻之至近的亲属,女人亦不可嫁其夫至近的亲属,正如男女不可娶嫁自己至近的亲属一样。

改了什么,何时改的。粗体的那句话,美国南方长老会于1886年删去, 北方长老会于1887年删去。后来成立的正统长老会和美洲长老会都没有把它恢复。

为什么。这一改动与政府官员无关,而与一种十分具体的情形有关: 鳏夫娶亡妻的姐妹。 那句话禁止这样做,因为它把配偶的亲属与自己的亲属同等看待。 十九世纪,这类婚姻越来越常见,这个问题数十年间一直摆在历届总会面前, 尤其是自从一位牧师阿奇博尔德·麦奎因(Archibald McQueen)娶了亡妻的姐妹, 他所属的中会于1842年1月以乱伦为由停止了他的牧职。他上诉到总会,数年后得以复职。 美洲荷兰改革宗教会于1842年废除了其相应的规定;长老会最终也照样行了。

1647年文本的依据。大会引用利未记20:19,21, 其总的框架是利未记18:1-30。 其推理是对等的推理:律法既禁止男人娶兄弟的妻子,也就同样禁止女人嫁姐妹的丈夫。

这一改动说明了什么。在这里进来的不是关于国家的观念,而是一种行事方式: 会友的行为不再与信条相符时,就修改信条。 应当承认,在这里所评述的一切改动中,这一处无论从哪一面说,都是最可商榷的。 删去这句话的人援引利未记18:18, 那里禁止「妻还在的时候」娶妻的姐妹,由此似乎可以推出,在她死后便是合法的。 为这句话辩护的人回答说,那节经文讲的不是妻的姐妹,而是多妻 (那句希伯来文可以译作「一个女人加上另一个女人」),而且统管全章的是对等的准则。 两边都有举足轻重的改革宗神学家;直到1957年,约翰·慕理(John Murray),一个使用修订文本之教会的牧师, 还主张被删的那句话是合乎圣经的。 但那句话所承载的是各改革宗教会共同的解释,荷兰改革宗教会也在其内, 而且引发这场争论的,不是对经文的新研究,而是一种做法的蔓延。 这个次序,先有习俗,后有教义,才是这里的要点, 而在下一个世纪,这同一次序还要在一件严重得多的事上重演。

五、在订定婚约之后所犯的通奸或淫行,如在结婚之前被发现, 清白者的一方有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 若是在结婚之后犯奸淫,清白者一方可以提出离婚, 并于离婚之后,视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与他人结婚乃为合法。
六、虽然人的败坏倾向于处心积虑用不正当的手段, 把神在婚姻上所配合的分开,但除了奸淫或教会与政府官员无法调解的 故意离弃的行为之外,没有解除婚约的正当理由。 离婚当遵照有秩序的手续公开进行, 当事者不可随己意私自离开。

离婚:改了什么,何时改的。第五、第六节原封不动地存留到二十世纪中叶。 1953年,美国北方教会用仅有两节的另一章取代了整章, 在1958年的版本中,这一章不附任何圣经证明经文。信条把理由限定为两项,而新文本却说, 离婚若是「根据圣经明确说明的理由,或基督福音中所隐含的理由」而获准的, 那么在「对罪与失败有充分的悔改」时,再婚可以得到认可。 南方教会数年后通过了自己的条文,其中说到婚姻「在心里死了」, 并在极端不忠(「身体上或灵性上的」)的情形下容许离婚。 保守的长老会两个文本都没有采纳,仍保留1647年的各节。

这一改动说明了什么。与前一处同样的次序,只是已不加掩饰。 信条指明两项理由,并以马太福音19:8,9 和哥林多前书7:15为依据。 新文本以一个开放的标准,即「福音中所隐含的」,取而代之,各人可以随己意去填充, 并且把重点放在事后的悔改上,而不在理由上。 这一改动来到之时,离婚在北美社会已变得常见,教义又一次跟随了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