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论政府官员
第二十三章:论政府官员
第二十三章:论政府官员 | 威斯敏斯德信条修订 - 威斯敏斯德准则
三、政府官员不可擅自讲道并施行圣礼, 或执掌天国钥匙之权, 但有权利和责任保持教会内的秩序、合一与和睦, 维持真理的纯正和完整, 禁止亵渎和异端, 防止或改革在敬拜与教会纪律中所有的腐败和弊端, 并确立、执行和遵守神所有的律例。 为了更有效的执行任务,他有权召开教会会议(synod), 出席会议,并确保会议所执行的一切都合乎神的旨意。
1788年修订:
三、政府官员不可擅自讲道并施行圣礼,
或执掌天国钥匙之权;
也丝毫不可干预信仰的事。
然而,政府官员当如养父,有责任保护我们共同之主的教会,
不偏待任何一个基督徒宗派过于其他宗派,
使一切教会人员,无论何人,
都享有完全、自由、无可置疑的自由,去履行其圣职的每一部分,
不受暴力,不遭危险。
又因耶稣基督已在祂的教会中设立了正规的治理与纪律,
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不可干预、拦阻或妨碍这治理与纪律
在任何基督徒宗派的自愿成员中间,
按照他们自己的宣信与信念正当施行。政府官员有责任保护其全体人民的人身
与名誉,且要保护得如此有效,以致不容任何人
假借宗教或不信之名,向任何其他人施加侮辱、暴力、虐待或伤害;
并要采取措施,使一切宗教与教会的集会得以举行,不受骚扰,不被搅乱。
改了什么,何时改的。这是所有改动中最大的一处:1788年,这一节几乎全部重写。
只保留了第一句,即禁止政府官员讲道、施行圣礼或执行教会纪律的那一句。
同一次教会会议把这一改动带进了《大要理问答》:在第二条诫命所禁止之罪的清单中(第109答),
删去了「宽容伪宗教」这几个字。
为什么。理由与第二十章相同:1729年的保留、世俗政权干预的经历、 新共和国的处境,尤其是那里所述的思想转变。人们常把它说成是防范国家在教会事务上滥用权柄。 但这并不是简单的修饰:这是关于政府官员应当做什么的两种不同观念。 在1647年的文本中,他有责任扶持真宗教、抑制假宗教; 在1788年的文本中,他不可偏待任何宗派,他的责任是一视同仁地保护所有宗派,保护所有的人。
1647年文本的依据。大会引用以赛亚书49:23、 诗篇122:9、以斯拉记7:23、 以斯拉记7:25-28和历代志下19:8-11。 修订保留了以赛亚书49:23中「养父」的形象,却赋予它不同的内容。
这一改动说明了什么。在这里,入口在用语本身就看得见。1788年文本中有三个说法,在1647年的文本中没有对应:
教会显为分成若干「基督徒宗派」,在国家面前一律平等;
其成员是「自愿成员」,如同社团的成员;
政府官员应当阻止人「假借宗教或不信之名」所加的伤害,于是二者被置于同一层面。
这是那个世纪政治自由主义的语言,被放进了一份信仰告白之中。
为修订辩护的人回答说,大会所引的经文讲的是犹大诸王或一位波斯王,
并没有为每一个执政者立定准则;又说,让政府官员对教义有权柄,就是把教会交给他。
大会并非不知道这危险:同一节开头就不许他染指圣道、圣礼和钥匙。
大会所主张的,是历史上所称的国教设立原则。
这不是神权政治,也没有混淆两种管辖权:教会与国家各不相同,谁也不可侵夺对方的职分。
但执政者作为执政者,应当承认并事奉基督,扶持祂的教会。
有两点要说明,免得把修订没有说的话归给它。
1788年的文本并不是世俗主义的:它仍然说「我们共同之主的教会」,
并要求政府官员保护其全体人民的人身。
今天有人把反对堕胎或安乐死看作破坏政教分离,
这比1788年的修订者走得远多了;但他所走的,仍是他们开辟的那条路。
而1647年的文本也没有要求原封不动地施行旧约的民事律法:
信条教导,那些司法律已随以色列国一同废去,
其约束力仅止于一般要求的公正原则(第十九章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