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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论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

第二十章:论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

第二十章:论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 | 威斯敏斯德信条修订 - 威斯敏斯德准则

四、再者,神所命定的权柄和基督付代价所换得的自由,并不是要让人彼此毁坏,而是要互相维持,彼此持守; 所以凡以基督徒自由为借口,反抗国家或教会任何合法的权柄,或合法执行权柄的人,就是反抗神的命令。 人所发表的意见,或支持的行为如果违背了(1)天然的光,(2)已知有关信仰、敬拜、做法的基督教原则,(3)敬虔的实意; 或是他们任何错谬的见解与做法,不管是本质错谬,或是在发表或支持的方式上, 有碍基督在教会所设立的外在平安与次序者, 教会均可合法追究,并由教会加以惩戒, 和政府官员的权柄加以制裁。

改了什么,何时改的。粗体的字句于1788年在纽约与费城教会会议上被删去。 该节其余部分照旧:以自己的见解搅扰教会平安的人,要向教会交代,却不再向政府官员交代。

为什么。这并不是临到最后才出现的新事。早在1729年接纳信条时, 殖民地的长老会信徒就已对这一条款明确作了保留,否认政府官员有 「因任何人的宗教而加以逼迫的权柄」。有几方面的影响:
一)经历:在苏格兰和爱尔兰,他们自己曾饱受世俗政权干预教会之苦 (圣职推荐权制度、强加的誓言),而在殖民地,他们在许多地方是面对官方教会的不从国教者。
二)处境:在新生的共和国里,没有哪个教会能指望成为国立教会, 而殖民时代遗留下来的官方教会正在纷纷倒下(弗吉尼亚于1786年通过了其宗教自由法令)。
三)观念,这是决定性的一点。经历和处境有助于理解这一改动,却不足以证明它正当: 教会所认信的,不是由她所受的苦决定,也不是由环境所容许的决定,而是由圣经决定。 经文在1788年与在1647年是同样的;改变了的是读经之人的头脑。 自十七世纪末以来,先是在新教徒自己中间,后来随着启蒙运动,有一种信念日渐传开: 宗教是各人良心的事,政府官员在其中无事可做。 修订者正是带着这种已成为他们那个世纪之信念的信念,去读大会曾以另一种方式读过的同一些经文。
人们常把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引为原因,但它在时间上更晚(1791年): 修订与修正案毋宁说是同一棵树上的两个果子。
随着时间推移,结果是双重的:大多数改革宗人士逐渐放弃了 古典改革宗神律论(即确信神的律法也应当是公共生活和国家法律的准则), 并接受了关于国家在宗教上中立、个人良心自主的自由主义新观念。 这并非修订独力造成的,但修订把它写定在信条的文本里了。

1647年文本的依据。对于被删去的条款,大会引用 申命记13:6-12、罗马书13:3,4 和约翰二书1:10,11。

这一改动说明了什么。这是第一个入口,也是最有意义的一个,因为开这入口的是正统的人。 进来的观念是:宗教上的谬误,只要不扰乱社会秩序,就不是政府官员的事: 国家不再分辨真理与谬误。 修订者并不觉得这是让步,而认为是保护教会免受世俗政权侵害。 他们辩称,申命记13章属于以色列的司法律, 信条自己宣告这些律法已经废去(第十九章第四节),而且强制产生的不是信心,而是假冒为善。 大会则认为,这些律法就其「一般要求的公正原则」而言仍有约束力, 而罗马书13章交在政府官员手中、用以对付「作恶的」的剑,也及于亵渎和公开的异端。 这并不是威斯敏斯德神学家的怪异之见:它是宗教改革家们共同的信念, 他们视政府官员为律法两块法版的守护者,而不只是第二块的守护者。 在1788年,新的不是1647年的教义,而是取代它的那个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