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章:论教会的总会和会议
第三十一章:论教会的总会和会议
第三十一章:论教会的总会和会议 | 威斯敏斯德信条修订 - 威斯敏斯德准则
一、为了教会有更好的治理与更多的造就,
应当有「总会」或「会议」的集会。
二、政府官员为了咨商并劝告有关宗教问题,
有权召开牧师及其他适当人员的会议;
若政府公然与教会为敌,
基督的仆人便可凭着自己的职责,
或与代表各教会的适当人员,共同召开教会会议。
1788年修订:
一、为了教会有更好的治理与更多的造就,
应当有「总会」或「会议」的集会;
各个教会的监督和其他治理者,
凭着自己的职分,以及基督所赐给他们、为要造就而不是为要败坏的权柄,
有权召集这样的集会,并且只要他们认为对教会有益,便可随时在其中聚集。
改了什么,何时改的。1788年,第二节整节被删,并在第一节加上了粗体的那句话。 因此这一章在1647年的文本中有五节,在修订文本中只有四节: 原来的第三、第四、第五节成了第二、第三、第四节。
为什么。这是第二十三章之改动的必然结果。政府官员既然不能再召开教会会议, 就必须说明由谁召开:由教会自己的治理者,而且只由他们。
1647年文本的依据。关于政府官员召开会议,大会所引的经文中有 以赛亚书49:23、历代志下19:8-11 和马太福音2:4,5; 关于牧者自行聚集,则引使徒行传15:2,4,22,23,25。
这一改动说明了什么。在这里,两个文本之间的距离比看上去的要小,这一点必须说出来。
苏格兰教会自己在1647年批准信条时就声明,她对这一节的理解是
「仅指尚未安定、或在治理上尚未建立的教会而言」:
在已经建立的教会中,教会会议是凭基督所赐给教会的权柄聚集,不必等候政府官员召集。
这可以在批准决议中读到,本站把该决议与信条一同刊载。
在这一点上,1788年的修订所说的,没有一样是苏格兰未曾说过的。
修订所除去的是其余的部分:在教会尚待改革或尚待建立的地方,
政府官员可以召开教会会议,向它求问意见。
而这恰恰就是威斯敏斯德大会的情形,它是1643年由英格兰议会召集的,
正如先前尼西亚会议和多特会议也是由世俗政权召集的一样。
按照修订文本,起草信条的那个大会就不可能以它实际聚集的方式聚集。
所以,失去的是这样一个观念:教会的改革是公共的事,关乎国家和治理国家的人。
取而代之的是另一个观念:宗教是各教会的内部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