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论民事官长
第二十三章:论民事官长
第二十三章:论民事官长 | 威斯敏斯特信条修订 - 威斯敏斯特准则
三、民事官长不可擅自施行圣道与圣礼的职分,或掌管天国钥匙的权柄。 然而,官长有权柄、也有责任,看顾使教会中的合一与和平得以保守, 使神的真理得以纯正、完备地保存, 压制一切异端与亵渎, 禁止或改革敬拜与纪律上的一切败坏与滥用, 并使神的一切规例都得以妥善设立、施行、遵守。 为要更好地成就以上诸事,民事官长有权召集大会, 并出席其中,确保大会所议定的一切都合乎神的心意。
修订本:
三、民事官长不可擅自施行圣道与圣礼的职分,或掌管天国钥匙的权柄;
也绝不可干预信仰之事。
然而,民事官长身为守护者,其职责是保护我们共同之主的教会,
不偏袒任何一个基督教宗派而歧视其他宗派,
使一切教会人士,无论信仰何种宗教,
都得享完全、自由、无可置疑的自由,去执行其各样圣职,
不受暴力或危险的威胁。
又因耶稣基督已在祂的教会中设立了正规的治理与纪律,
任何团体的任何法律都不可干预、阻碍或妨碍
任何基督教宗派的自愿成员按其自身信仰与信念正当行使这些权柄。
民事官长的职责是保护其全体百姓的人身与名誉,且如此有效地保护,
以致不容许任何人,无论假托宗教或不信之名,
向任何其他人施加侮辱、暴力、虐待或伤害;
并要下令使一切宗教与教会的集会得以不受骚扰、无扰乱地举行。
有些人为此段落的全面修订辩护,
理由是要防止权柄的滥用与国家对教会事务的干预。
但答案再一次与前述诸例相关:
教会与国家关系的新观点,以及对神治论立场的背离。
古典改革宗神学持守的是温和的神治论,而非神权政治。
即神的律法当作为社会的准则,激励国家的法律。
但即便如此,教会与国家之间仍有分立。
当今新教世界对这一立场的背离是如此极端,
以致甚至有人认为反对堕胎或安乐死——举一个例子——
就是打破教会与国家之间神圣不可侵犯的彻底分离。
也有人在思考旧约神治政体中的民事律法时感到为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