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V - 律法的完全与人的不完全
XV - 律法的完全与人的不完全
1560年苏格兰信仰告白(Scots Confession)全文:苏格兰教会在《威斯敏斯德信仰告白》之前的信仰告白,附免费PDF
利18:5。加3:12。提前1:18。罗7:12。诗19:7,8,9。申5:29。罗10:3。王上8:4,6。代6:36。传7:22。箴20:9。约壹1:8。约1:18。罗10:4。加3:13。申27:26。腓2:15。赛64:6。路17:10。我们承认并认信,神的律法是最公义、最公平、最圣洁、最完全的,所吩咐的事若完全行出来,就能赐人生命,并使人得着永远的福乐。但我们的本性如此败坏,如此软弱、不完全,以致我们永远不能完全成就律法的行为;是的,我们若说自己无罪(即使在我们重生之后),便是自欺,神的真理也不在我们里面了。因此,我们必须握住基督耶稣,以及祂的公义和补赎;祂是律法的终结与成全,归给一切相信的人;藉着祂,我们得了这自由,以致神的咒诅和诅咒不落在我们身上,虽然我们并没有在一切事上成全律法。因为父神在祂儿子基督耶稣的身体里看我们,就接纳我们不完全的顺服,如同完全的一样,并用祂儿子的公义遮盖我们那沾染许多污点的行为。我们的意思不是说我们得了这样的自由,以致我们不欠律法任何顺服(因为这一点我们前面已经清楚承认了);但我们断言:世上没有一个人(唯独基督耶稣除外)曾经、现在或将来能在行为上献上律法所要求的那种顺服。我们行了一切之后,还必须俯伏在地,诚心承认我们是无用的仆人。因此,凡夸耀自己行为之功德的,或信靠分外善功的,都是夸耀那本不存在的,并信靠那该受咒诅的偶像崇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