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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I - 论执事及其职分,即教会中最后一种常设的职分

VIII - 论执事及其职分,即教会中最后一种常设的职分

苏格兰教会《第二纪律书》(1578年)全文:第一部论述长老制治理的论著,附免费PDF

Διάκονος一词,有时取其广义,包括一切在教会中担任牧职与属灵职分的人。

但如今,按我们所讲的,它专指那些负责收集并分配信徒的捐献与教会财物的人。

如此理解的执事职分,乃是基督教会中一种常设而永续的教会职分。

蒙召担任此职分的人应当具备何等品质与本分,我们交由明白的圣经来决定。

执事应当像其余属灵职员一样被呼召并选立;关于这选立,前面已经讲过了。

他们的职分与权柄,是收取全部教会财物,并将之分配给那些被指定领受的人。

他们应当按照长老会或长老议会(执事不属于其成员)的判断与指定行此事,使教会与穷人的产业不致被转为私人之用,也不致被不当地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