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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论教会及其治理体制总论,以及它与国家治理体制有何不同

I - 论教会及其治理体制总论,以及它与国家治理体制有何不同

苏格兰教会《第二纪律书》(1578年)全文:第一部论述长老制治理的论著,附免费PDF

神的教会,有时取其广义,指一切宣认耶稣基督福音的人;如此,它便是一个团体与团契,其中不仅有敬虔之人,也有外表上始终宣认真宗教的假冒为善之人。

有时它专指敬虔之人与蒙拣选之人;有时则指在宣认真理之人的会众中执行属灵职分的人。

按这最后一种意义而言的教会,拥有神所赐的某种权柄,教会按此权柄施行其固有的管辖与治理,为要安慰整个教会而施行。

这教会的权柄,乃是父神藉着中保耶稣基督赐给祂所招聚之教会的权威,以神的话语为根基,由那些藉合法呼召而受托教会属灵治理之人付诸施行。

出于此权柄的教会治理体制,乃是一种属灵治理的秩序或形式,由神的话语为此所设立的成员施行;因此,它是直接赐给职员的,由他们为整个身体的益处而施行。

此权柄的运用方式各有不同:有时是个别施行的,主要由施教者施行;有时则按审判的形式,由担任职分与职责之人彼此同意而联合施行。前者专称为potestas ordinis,后者称为potestas iurisdictionis。

这两种权柄都有同一个权威、同一个根基、同一个终极目的,只是在施行的方式与形式上有所不同,这从我们的主在马太福音第16章和第18章所说的话中显而易见。

这教会的权柄与治理体制,按其本质,不同于并有别于那称为国家权柄、属于国家之政治治理的权柄与治理体制;虽然二者都出于神,若运用得当,也都趋向同一个目的,即:高举神的荣耀,并使人成为敬虔良善的臣民。

因为这教会的权柄直接出于神与中保耶稣基督,并且是属灵的,在地上没有属世的元首,唯有基督,祂是祂教会唯一属灵的君王与治理者。

自称为教会的元首,乃是敌基督所僭取的虚假称号;这称号不应归于天使,也不应归于任何人,无论他身居何等地位,唯独归于基督,祂是教会中唯一的元首与君王。

因此,教会的这权柄与治理体制,应当直接倚靠圣言,以之为其唯一的根基,并应当取自圣经纯净的泉源,教会听从唯一属灵君王基督的声音,并受祂律法的治理。

君王、诸侯与官长被称为主,称为统治其以政治方式治理之臣民的统治者,这是他们固有的;但在教会属灵的治理中,唯独基督才可被称为主与夫子;其余一切在其中担任职分的人,都不应在其中僭取统治权,也不应被称为主,只应被称为仆役、门徒与仆人。因为普遍地命令并治理祂的教会,并藉着祂的灵与祂的话语、藉着人的职事治理每一个别教会,乃是基督固有的职分。

然而,正如牧者及教会阶层中的其他人服从国家官长,同样,官长本人在属灵上、在教会的治理中,也当服从教会。这两种管辖权不能在常规上由同一人兼掌施行。

国家权柄称为刀剑的权柄,另一种则称为钥匙的权柄。

国家权柄应当命令属灵之人按神的话语施行并履行其职分;属灵的治理者应当要求基督徒官长施行公义、惩罚恶行,并在其辖境之内维护教会的自由与安宁。

官长命令外在之事,为要使臣民之间有外在的和平与安宁;牧者处理外在之事,唯独是为良心的缘故。

官长唯独处理外在之事以及在人面前所行的行为;属灵的治理者却按神的话语,就良心而言,既审断内心的情感,也审断外在的行为。

国家官长藉刀剑及其他外在的手段要求并得着顺服;牧职则藉属灵的刀剑与属灵的手段。

官长既不应讲道、施行圣礼,也不应执行教会的惩戒,亦不应规定任何当如何行这些事的规则;而应命令牧者遵守圣言中所吩咐的规则,并以国家的手段惩罚违犯的人。牧者不施行国家的管辖权,而是教导官长当如何按圣言施行这管辖权。

官长应当协助、维护并巩固教会的管辖权。牧者应当在一切合乎圣言的事上协助他们的君王,只要他们不因卷入国家事务而疏忽自己的职责。

最后,正如牧者若在外在之事上有所冒犯,便服从官长的审判与惩罚;同样,官长若在良心与宗教之事上有所违犯,也当服从教会的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