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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 - 我们所恳求的若干具体改革要点

XII - 我们所恳求的若干具体改革要点

苏格兰教会《第二纪律书》(1578年)全文:第一部论述长老制治理的论著,附免费PDF

凡以上所讲论的,关于教会的职分,职员各自的权柄,他们联合的权柄,以及最后关于教会的产业,我们认为这就是神从我们手中所要求的正确改革:使教会照此得到整顿,因为这秩序是最合乎圣言的。

但由于有些事须具体提及,关乎这国家的状况,以及我们在其中主要寻求改革的事,我们便将它们收集在以下各要点之中。

既然整个国家划分为各省区,这些省区又再划分为各堂区,无论在乡间还是在城镇;那么在每一个堂区和规模相当的会众中,都应当安置一位或多位牧师来牧养羊群;任何牧师或牧者都不应在任何时候负担超过唯一一个教会或羊群的特定职责。

又因为人们会认为很难为王国之内所有的堂区教会——无论在乡间还是在城镇——都找到牧师或牧者,我们认为,经由教会与君王所委任之人的建议,乡间或小村庄的堂区,在某些地方可以两个、三个或更多合并在一起;保留那些主要且最便利的教会,予以充分修缮,并在那里安置合格的牧者;其余被认为不必要的教会,可以任其荒废,但其墓地始终应当保留作为埋葬之所;而在某些有需要的地方,若一个堂区的会众对一座教会而言过于庞大,便可以将之分为两个或更多。

应当在各大学、学院及其他需要的地方设立教师,并给予充分的供养,以阐明圣经的意思,负责学校,并教导宗教的基本要道。

至于长老,应当有一些人作百姓品行的监察者,每个会众中一位或多位;但不是在每一个个别教会中都设立长老会议,而是只在城镇和著名之地设立,在那里可以找到有判断力、有才干的人为此前来;附近各个别教会的长老可以在那里一同聚集,在他们中间设立一个共同的长老会与会议场所,处理有关他们所监督之会众的一切事务。

正如应当指派人按需要与便利,合并并划分各堂区;同样,也应当由全体教会经君王的同意,指派那些敬畏神、并了解各地状况的人,他们能够提名并指定个别长老会聚集的地点,同时考虑到各教区昔日的划分,以及王国各地区与各省区的状况。

同样,关于省级会议与大会性会议,要考虑应当在多少地方、在什么地方举行,以及应当多久聚集一次,是容易的;这应当交由全体教会自由决定,并由其在此事上规定秩序。

这国家的全国性会议,通常称为总会,应当始终保有其自身的自由,并拥有其自身的地位。

教会有权柄为之指定适当的时间与地点;所有人,无论是官长还是在下的人,在教会案件上都应当服从其审判,不得向王国之内任何国家的或教会的审判官提出任何抗辩或上诉。

选立蒙召担任教会职分之人的自由,只要教会未被敌基督败坏,便一直不间断地被遵行;我们渴望这自由在这王国之内得以恢复并保持。

使任何人都不致在没有合法选立、没有该人所被安置于其上之百姓的同意之下,被君王或任何在下之人强加于任何会众;正如使徒教会与初期教会的做法以及良好秩序所要求的。

又因为神的话语所要求的这秩序,不能与教皇的教会中所使用的圣职推荐权及圣俸推荐并存,我们渴望一切真正敬畏神的人认真思想:圣职推荐权与圣俸之名,连同其实际效果,唯独出于教皇与教会法的败坏,就其藉此使任何人被强加或安置于负有Curam animarum的教会之上而言。

又因为那种做法在神的话语中毫无根据,反倒与神的话语相违,也与上述选立的自由相违,它们在这改革的光中如今不应再有地位。因此,凡愿意拥抱神的话语、渴望祂儿子基督耶稣的国度得以推进的人,也必拥抱并接受神的话语及祂教会正直的状况所要求的那种体制与秩序;否则,他们宣认神的话语便是徒然的。

然而,至于其他不附带curam animarum(如他们所说)的圣俸推荐权,诸如小礼拜堂职、建基于世俗土地与年金之上的受俸职位,以及诸如此类的,可以保留给原来的推荐人,在出缺时,照议会法令的要求,处置给学生和领奖学金者。

至于教会收入的总体,我们渴望在我们中间采纳并维持那能与神话语的真诚、与基督教会纯正之实践相符的秩序。

就是说,如前所述,教会的全部收入与产业,除前面提到的小额推荐权以外,可以分为四份:一份分派给牧师,作为其生活供养与接待客旅之用;另一份给长老、执事以及教会的其他职员,如各会议的书记、领唱诗篇者、教堂司事与看守教堂者,在必要的范围之内;同时也把教师与学校与他们并列,在需要时补助原有的基金;第三份用于信徒中贫穷的肢体与济贫院;第四份用于修缮教会,以及其他有益于教会的非常开支,必要时也用于国家。

因此,我们渴望教会的财物被征收起来,并忠实地分配给所当得的人,并且是藉着执事的职事,因为收集并分配这些财物正是他们的职分,使穷人得着他们应得的份,使那些担任牧职的人生活无须挂虑操心;也使教会库藏的其余部分得以保留,并用于其正当的用途。

这些执事若按神的话语所要求他们具备的品质被选立,就不必惧怕他们会在其职分中行事不端,像从前那世俗的收款人所行的那样。

然而,由于这呼召在许多人看来是危险的,就当使他们像古时一样,有义务每年向牧师与长老会交账;若教会与君王认为妥当,就当使保证人为他们的忠实担保,使教会的收入绝不致被侵蚀。

为使这秩序得以实行,当规定所有其他经管教会收入的人,无论是总收款人还是特别收款人,无论是经君王指派还是以其他方式,都被解除其对教会收入的进一步经管,并容许教会的收入在将来的时候完全由执事的职事经管,并分配于前面所提到的用途。

又为使教会的收入足以供应它们所要被指定的这些用途,我们认为有必要恳求:一切有损于旧有租额、使之减少的教会收入——无论是土地还是什一税——的转让、永佃或租赁,都当被撤销并宣告无效,并使教会的产业恢复到从前原有的自由。

同样,在将来的时候,什一税除了租给耕种土地的人之外,不得租给任何人,否则就根本不得出租;正如从前贵族们所同意并签署的那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