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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 - 论教会中现存、我们渴望得到改革的弊端

XI - 论教会中现存、我们渴望得到改革的弊端

苏格兰教会《第二纪律书》(1578年)全文:第一部论述长老制治理的论著,附免费PDF

正如维护神藉宣讲祂的话语、真正施行圣礼而在这王国之内所赐下的现有自由,是敬虔官长的本分;同样,设法使教会中至今仍存的一切弊端得以除去、彻底废除,也是他的本分。

因此,首先,接纳人承受教皇制的圣俸头衔——这些人在基督改革的教会中既不服事,也没有任何职分——如修道院长、代管修道院长、小修道院院长、小修道院女院长,以及修道院的其他头衔(这些修道院的所在,如今大多已按神公义的审判被拆毁,并从偶像崇拜中得了洁净),乃是明显的弊端,这并不是在我们中间接受基督的国度,反倒是拒绝它。

同样,那些昔日被称为修道院、主教座堂及类似场所之教士团与修道团体的,如今毫无用处,只是用来——若教会的土地与什一税还剩下什么的话——将之永佃出去、租赁出去,以致损害教会,正如日常的经验所教导的;因此,它们应当被彻底废止与废除。

属同一性质的,还有座堂主任、总执事、领唱、副领唱、司库、掌玺官,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头衔、唯独出于教皇与教会法的人,他们在改革的教会中毫无地位。

那些被联合在一起、藉附属而并入其圣俸的教会,也应当被分开、划分,并照神话语的要求,交给合格的牧者。

这些滥用教会产业的人,也不应在议会中拥有表决权,也不应以教会与教会人员的名义列席枢密院,以致损害并妨碍教会的自由,以及王国为改革的教会所制定的法律。

更何况,在这福音的光中,这些人中间任何人,或经君王的接纳,或经教会的接纳,拥有五个、十六个、二十个或更多的教会——每一个都需要照管灵魂——并享有其产业,更是不合法的。因为在容许此类事情存在的地方要求改革,不过是一场嘲弄而已。

至于在我主1571年于利斯所定的规制中,看来这样的人若被认为合格便可被接纳;那么,要么这所谓的规制违背一切良好秩序,要么就必须理解为不是指那些在属世事务上或在宫廷服事上合格的人,而是指那些合格教导神的话语、并蒙教会合法接纳的人。

至于主教,若ἐπίσκοπος之名按其本义理解,他们与牧者乃是一样的,正如前面所宣告的。因为这不是一个表示高位与主权的名称,而是表示职分与看守的名称。

然而,由于在教会的败坏中,这名称(如同其他名称一样)已经被滥用,并且看来仍将被滥用,我们不能认可这些新选出之主教的做法,也不能认可那些选举他们担任其所当选之职分的教士团。

真正的监督应当献身于一个特定的羊群,而他们中间有好些人拒绝如此;他们也不应当僭取管辖其弟兄、管辖基督产业的主权,如这些人所行的。

牧师,就其为牧师而言,除非巡视的职分被交付给他们,否则牧职并不附带巡视多个教会的职分。

主教拥有比他们合法可巡视的范围更大的巡视辖区,乃是一种败坏。

除了合法被选立担任巡视职分的人,任何人都不应担任此职。

长老会一旦妥善建立,便有权柄差派一位或多位巡视员,受委托巡视其长老会范围之内的地区;并同样在他们交账之后,随时或留任他们,或撤换他们;他们应当始终服从这些长老会。

刑事管辖权由牧师执掌,乃是一种败坏。

主教作牧师的牧师、作许多羊群的牧师,却又没有一个固定的羊群,也没有常规的教导,这与神的话语不相符。

他们被豁免于其弟兄的纠正、以及其所服事之教会的个别长老会的惩戒,这与圣经不相符;他们僭取巡视其他教会的职分,或在其他牧者之外担任任何其他职能,除非是在教会所托付给他们的范围之内,这也与圣经不相符。

因此,我们渴望现今的主教们,要么同意神的话语对他们所要求的那种秩序,照全体教会将为他们所规定的,无论在教会事务上还是在国家事务上都不越出他们的界限;要么就被罢免教会中的一切职分。

同时,我们并不否认,牧者在受到要求时,可以、也应当在一切合乎圣言的事上协助他们的君王,无论是在枢密院、在议会,还是以其他方式;但始终须以他们既不疏忽自己的职责,也不因谄媚君王而损害教会的公共体制为条件。

但总的来说,我们认为任何人,无论以教会的何种头衔,特别是教皇制中被滥用的高级教士、修道团体与教士团的头衔,若没有这王国之内改革的教会的委任,都不应以教会的名义,在枢密院、在议会或在枢密院之外,擅自采取任何行动。

并且议会法令已经规定,教皇制的教会与管辖权在这王国之内不应有任何地位,任何主教或其他高级教士在将来的时候,都不应行使任何出于教皇权威的管辖权。

又规定,在这王国之内,除了现在和将来在改革的教会中、并出于改革的教会的管辖权以外,不应承认任何其他教会管辖权。

因此,我们认为,自我主1560年以来,以教皇制的方式,在主教座堂、修道院、学院或其他修道场所举行教士团会议,僭取教会的名义与权威,以损害其产业,或采取任何其他有损于教会的行动,乃是弊端与败坏,违背真教会的自由与王国的法律;因此,应当宣告无效、予以撤销,并在将来的时候彻底禁止。

教皇制管辖权的附属机构也当废除;属于这一类的,有宗教法庭专员的混合管辖权,只要他们插手教会事务,却没有教会的委任,而是在我们君主之母的时代、万事失序之时被选立的。他们中间有好些人在教会中并无任何职分,却作牧者的审判官,并将他们从其职位上罢免,这是荒谬的事。因此,要么应当禁止他们插手教会事务,要么应当限定他们在哪些事上可以作审判官,而不损害教会的自由。

还有那些从前在教皇的教会中属于教会阶层的人,或新近被接纳承受教皇制头衔的人,如今按王国的法律被容许占有他们教会收入的三分之二;他们不应再有更多的自由,只可经管在他们有生之年分派并授予他们的份额,而不可凭他们所拥有的被滥用的头衔,随意处置教会的收入,将之租赁或永佃出去,以致大大损害教会以及居住在教会土地上的贫穷农夫,违背一切良善的良心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