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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论教会的治理体制,以及受托施行治理的人员与职员

II - 论教会的治理体制,以及受托施行治理的人员与职员

苏格兰教会《第二纪律书》(1578年)全文:第一部论述长老制治理的论著,附免费PDF

正如在国家的治理体制中,整个国家由治理者即官长、与被治理者即臣民所组成;同样,在教会的治理体制中,有些人被设立为治理者,其余的成员则按神的话语与祂圣灵的感动受治理并顺服,始终在唯一的元首与最高治理者耶稣基督之下。

再者,教会的整个治理体制在于三件事:教义、惩戒与分配。施行圣礼附属于教义。按照这一划分的各部分,教会中便有三类职员,即:宣道的牧者、治理的长老,以及分配的执事。这一切都可用一个总称,称为教会的仆役。因为神的教会虽由耶稣基督治理管辖——祂是教会唯一的君王、大祭司与元首——然而祂使用人的职事,作为达成此目的最必要的途径。

因为祂历代以来,在律法以前、在律法之下、以及在福音的时代,为使我们大得安慰,兴起了具备圣灵恩赐的人,为要属灵地治理祂的教会,藉着他们、藉着祂的灵与祂的话语施行祂自己的权柄,以建立教会。

为了除去一切专制的机会,祂定意要他们在弟兄彼此同意、权柄平等之下施行治理,各按其职分。

在新约、即福音的时代,祂在施行圣言上使用了使徒、先知、传福音的、牧师与教师的职事;使用长老职为维持良好秩序并施行惩戒;使用执事职以照管教会的财物。

这些教会的职分中,有些是常设的,有些是非常的或暂时的。非常的职分有三种:使徒、传福音者与先知的职分;这些职分并非永续的,如今在神的教会中已经止息,除非神喜悦在非常情况下,一时再兴起其中的某些职分。

神的教会中有四种常设的职分或职务:牧师、牧者或监督的职分,教师的职分,长老的职分,以及执事的职分。

这些职分是常设的,并应当在教会中永远存续,因为它们是教会的治理与体制所必需的;在照神的话语所建立的神的教会中,不应再接纳或容许更多的职分。

因此,一切在敌基督的国度及其僭立的教阶制度中所发明、不属于这四类之一的野心勃勃的头衔,连同依附于这些头衔的职分,一言以蔽之,都应当被弃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