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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 论长老及其职分

VI - 论长老及其职分

苏格兰教会《第二纪律书》(1578年)全文:第一部论述长老制治理的论著,附免费PDF

长老一词在圣经中,有时是年龄的名称,有时是职分的名称。当它是某种职分的名称时,有时取其广义,既包括牧师与教师,也包括那些被称为尊长或长老的人。

在我们这一划分中,我们所称为长老的,就是使徒所称为治理者或管理者的人。他们的职分既是常设的,也是永续的,在神的教会中始终是必需的。长老职是一种属灵的职分,正如牧职一样。

长老一旦合法蒙召担任此职,并有神所赐适于施行此职的恩赐,便不可再离弃它。虽然在某些会众中可以选出相当数目的长老,使其中一部分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替换另一部分人,正如律法之下的利未人在圣殿中服事时那样。

每个会众中长老的人数不能明确限定,而应当按照百姓的范围与需要而定。

并非所有长老都必须同时是圣言的教导者,虽然为首的应当如此,这样的人也配受加倍的敬奉。

他们应当是怎样的人,我们交由明确的圣言来决定,特别是使徒保罗所写的准则。

他们的职分,是无论个别地或联合地,公开地或私下地,殷勤看守托付给他们照管的羊群,使宗教或品行上的任何败坏都不致侵入其中。

正如牧师与教师应当殷勤教导、撒圣言的种子;同样,长老也应当留心在百姓身上寻求这种子的果子。

协助牧师考查那些前来领受主餐的人,属于他们的职分;又,探访病人,也是如此。

他们应当使各会议——无论是个别的还是全体的——的决议得到认真执行。

他们应当殷勤地按福音的准则劝诫众人尽其本分。

凡他们不能藉私下劝诫纠正的事,都应当提交长老会。

他们主要的职分,是与牧师和教师——他们也是长老中的一员——一同举行会议,以确立良好秩序并施行惩戒;凡居住在其辖境之内的人,都服从这些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