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 - 论长老会、各会议与惩戒
VII - 论长老会、各会议与惩戒
苏格兰教会《第二纪律书》(1578年)全文:第一部论述长老制治理的论著,附免费PDF
长老会与各会议通常由牧师、教师,以及我们通常称为长老、不在圣言和教义上劳苦的人组成;关于他们,以及他们各自的权柄,前面已经讲过了。
会议有四种。因为它们或是一个或多个个别教会与会众的会议,或是一个省区的会议,或是整个国家的会议,或是一切宣认同一位耶稣基督的各国的会议。
一切教会会议都有权柄合法地一同召集,处理有关教会、并属于其职责的事务。
它们有权柄为此指定时间与地点,并在一次聚会中为下一次聚会指定会期、时间与地点。
在一切会议中,都应当经所有聚集之弟兄的共同同意,选出一位议长;他应当提出议题,收集表决,并使会议中保持良好秩序。
应当殷勤留意——主要由议长负责——使会议中只处理教会的事务,不插手任何属于国家管辖的事。
每一个会议都有权柄从他们自己的人中间,差派一位或多位巡视员出去,察看其管辖范围之内一切事务治理得如何。
巡视多个教会并不是由一人担任的常设教会职分;监督之名也不可唯独归于巡视员;这职务也无须始终由一人担任;而是由长老会视情况所需(pro re nata),差派合格之人前去巡视。
会议的终极目的,首先是保守宗教与教义的纯正,没有错谬与败坏;其次,是保守教会中的端庄与良好秩序。
为了这秩序的缘故,它们可以制定某些规则与章程,关乎教会一切成员在其各自呼召中的良好品行。
它们也有权柄废止并废除一切有关教会事务、被认为有害无益、不合时宜、或被百姓滥用的法规与条例。
它们有权柄对一切违犯者、以及骄傲藐视教会良好秩序与体制之人,施行教会的惩戒与惩罚;如此,整个惩戒都在它们手中。
第一种会议,虽然是在个别会众之内,却凭彼此同意施行教会的权柄、权威与管辖权;因此,有时也被冠以教会之名。
当我们讲到个别会众的长老时,我们的意思并不是说每一个个别的堂区教会都能够或可以有其自己特定的长老会,特别是在乡间;而是我们认为三个、四个、更多或更少的个别教会,可以有一个它们共有的长老会,以审断它们的教会案件。
然而,从每一个个别会众中选出一些长老,与其余的弟兄一同参与共同的会议,并接受其本教会内对过犯的检举,将之提交会议,这是合宜的。
这是我们从初期教会的做法中得出的:在那时,长老或尊长团是在各城市与著名之地设立的。
它们个别长老会的权柄,是在托付给其照管的范围内殷勤劳苦,使各教会保持良好秩序;殷勤查究邪恶与不守规矩之人,并努力使他们重回正路,或藉劝诫,或藉以神的审判警戒,或藉惩治。
留意使神的话语在其辖境之内纯正地被宣讲,圣礼正确地被施行,惩戒正确地被维持,教会的财物清廉地被分配,这都属于长老会。
使省级、全国性会议及总会所制定的条例得以遵守并付诸执行,属于这一种会议。
为它们所治理之个别教会的端正秩序,制定关乎教会中τὸ πρέπον的章程;只要它们不更改总会或省级会议所定的任何规则,并使省级会议预先知晓它们所要制定的这些规则,并废除那些有损于这些会议的规则。
它有权柄将执迷不悟的人逐出教会。
选立担任教会职责之人的权柄,在其自己的辖境之内,属于这一种会议,只要它已妥善建立,并由多位具有充分才干的牧师与长老组成。
按同样的理由,罢免他们也属于这一种会议;例如罢免那些教导错谬败坏之教义的人,生活遭人非议、经劝诫而不改的人,沉溺于分裂、或悖逆教会的人,犯明显的亵渎、买卖圣职、受贿腐败、虚谎、作伪证、淫乱、偷窃、醉酒、按律法当受惩罚的斗殴、放高利贷、跳舞、有恶名者,以及其他一切应当与教会隔绝的人。
那些被认为完全不能胜任执行其职责的人,也应当被罢免;并应当通知其他教会,使它们不接纳被罢免的人。
然而,那些因年老、疾病或其他意外而变得不适于履行其职分的人,却不应被罢免;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尊荣应当保留,他们的教会应当供养他们,并应当另外安排他人履行他们的职分。
我们所称的省级会议,就是一个省区的牧师、教师及其他长老,为该省区各教会的共同事务而聚集的合法集会;这也可以称为教会与弟兄们的协商会。
这些会议的设立,是为了在需要时,经该省区之内弟兄们的彼此同意与协助,处理重大的事务。
这会议有权柄处理、整顿并纠正在个别会议中所犯的或所行不当的一切事。
它有权柄因应受革职的正当理由,罢免该省区的职员。
总的来说,这些会议拥有组成它们之个别长老会的全部权柄。
全国性会议,对我们而言就是总会,乃是在其所召开、所聚集之王国或国家中,全体教会为教会共同事务而举行的合法集会;可称为王国之内全体教会的总长老会。除了教会人员、其人数由该会议认为妥当者以外,无人有义务赴此会议投票;但不排除其他愿意赴该会议提出议题、聆听与辩论的人。
设立这会议,是为了使在省级会议中所犯的或所行不当的一切事得以纠正与处理,并使普遍有益于王国之内整个教会身体的事,得以预先筹划、处理,并为神的荣耀而推行。
它应当留意在尚未设立教会的地方设立教会。
它应当规定其他两种会议在一切事上当如何进行的规则。
这会议应当留意,属灵的管辖权与国家的管辖权不致混淆而有损于教会;教会的产业不致被耗尽或滥用;总的来说,对于一切关乎王国全体教会之益处与良好秩序的重大事务,它都应当介入其权威。
除这些以外,还有另一种更具普遍性的会议,就是由教会之内一切国家、一切阶层的人所组成、代表基督的普世教会的会议;它可以恰当地被称为总会,或神的教会的大公会议。
这些会议之设立并召集,特别是在教会中兴起任何重大分裂或教义争议之时;它们是奉当时敬虔皇帝的命令而召集的,为要避免神的普世教会之内的分裂。由于它们不属于任何王国的特定状况,我们便不再进一步讲论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