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X - 论教会的产业及其分配
IX - 论教会的产业及其分配
苏格兰教会《第二纪律书》(1578年)全文:第一部论述长老制治理的论著,附免费PDF
我们所说教会的产业,是指凡以前任何时候曾经、或在将来的时候将要被捐赠给教会的,或经宣认基督教之各国的同意或普遍惯例,而被用于教会的公共用途与益处的一切。
因此,在产业之下,我们包括一切已经或将要捐赠给教会与神之服事的东西,如土地、房屋、产业、年租,以及一切诸如此类的东西,教会藉着君王、诸侯或任何在他们之下之人的捐赠、创立、永久捐献或任何其他合法名义而受赠这些东西,连同信徒持续不断的奉献。
我们也包括一切按各国的法律、惯例或习俗而被用于教会之用途与益处的东西;属于这一类的有什一税、牧师住宅、牧师田地,以及诸如此类按普通法、地方法律与普遍惯例为教会所拥有的东西。
以不合法的手段夺取这产业的任何部分,将之转为任何人私人和世俗的用途,我们认为这在神面前是可憎的亵渎圣物之罪。
教会的财物应当照神的话语所指定的,由执事收集并分配,使那些在教会中担任职分的人得到供养,无须挂虑操心。
在使徒的教会中,执事被指定收集并分配从信徒那里所收集的任何款项,以分配给圣徒的需要,使信徒中间没有一人缺乏。
这些收集的不仅是以捐献方式所收集的,如有些人所以为的,也有其他的财物,动产与不动产,土地与产业,其价银被带来放在使徒的脚前。
这职务一直在执事手中延续,他们经管教会的全部财物,直到教会的状况被敌基督败坏为止,正如古代的教规所见证的。
同样的教规提到教会产业的四重分配:其中一份用于牧师或监督,供其生活与接待客旅;另一份用于长老与执事以及全体圣职人员;第三份用于穷人、病人与寄居者;第四份用于维持教会的其他事务,特别是非常的事务。
我们在此之外还加上学校与学校教师,他们应当、也完全可以由同样的财物维持,并被包括在圣职人员之内。我们也将各会议——无论是个别的还是全体的——的书记、教会事务的代理人或经管人、领唱诗篇者,以及诸如此类教会其他常设的职员,在必要的范围之内,与他们并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