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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条 论称义以前的行为

第13条 论称义以前的行为

经威斯敏斯德会议修订的英格兰教会信纲前十五条,附经文证据,并与1638年文本对照;附免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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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教会(1638年版)

在基督的恩典和祂的灵的感动以前所作的行为,不能使神愉悦,因为它们不是出于对耶稣基督的信心;它们也不能使人配受恩典,或者(如经院学者所说的)以合宜之功赚得恩典;而且,因为它们不是照神所愿意、所吩咐的方式去行的,我们毫不怀疑它们具有罪的性质。

会议的修订(1647年)

在藉基督称义和藉祂的灵重生以前所作的行为,不能讨神喜悦a,因为它们不是出于对耶稣基督的信心b;它们也不能使人配受恩典,或者(如经院学者所说的)以合宜之功赚得恩典c;而且,因为它们不是照神所愿意、所吩咐的方式去行的,它们是有罪的d。

印本中的经文证据

  • a. 提多书 1:15,16; Matth. 7.1[·].; 罗马书 8:8; 箴言 15:8,26; 箴言 21:27; 罗马书 3:12.
  • b. 希伯来书 11:5,6; 加拉太书 5:6.
  • c. 提摩太后书 1:9; 约翰福音 1:13.
  • d. 罗马书 8:7,8; 哈该书 2:14; 以赛亚书 58:1-5; 以赛亚书 6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