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决议与法案(苏格兰,1647-1649年)
批准决议与法案(苏格兰,1647-1649年)
批准决议与法案(苏格兰,1647-1649年) - 威斯敏斯德信仰告白章节
大会于爱丁堡,1647年8月27日,第23次会议。
批准《信仰告白》之决议。
鉴于:一部为三国之中神的众教会而设的信仰告白,乃是我等藉《庄严联盟与圣约》有责竭力达致之宗教一致的最主要部分;且据此,已有一部信仰告白,由在威斯敏斯德开会的神学家会议、在苏格兰教会专员协助下议定;此信仰告白由我等在伦敦的专员,送交去年一月在爱丁堡聚集的本教会专员,并已在本次大会上两次公开从头至尾宣读、审查并考量;其抄本亦已印刷,使本次大会全体成员得以逐一细阅,并屡次向他们公开通知:若有任何疑虑与异议,当提出之;又经大会详加审查,认定上述信仰告白与神的话语极其相符,丝毫不违背本教会所领受的教义、敬拜、纪律与治理。最后,鉴于上述信仰告白当以一切可能的殷勤与速度,在两国得蒙批准并确立,作为所寻求之宗教一致的主要部分,亦作为更有效地压制当今诸多危险谬误与异端的特别方法,此事实有必要,且为众人所切盼;因此,大会经成熟审议,就其内容之真理而言,同意并批准上述信仰告白;(认定其极为纯正,且以神的话语为根据;)又就一致性一点而言,就本会而言议定:此信仰告白当作为三国共通的信仰告白。大会亦颂赞主,并感恩承认祂的大怜悯,因如此杰出的信仰告白已然预备,并已在两国议定至此地步;我等视此为大大坚固真正的改革宗信仰、以抵挡其共同之敌。然而,为免我等之用意与本旨在某些细节上遭人误解,特此明确宣告并规定:此信仰告白未提及教会职员与会议之各种类别,不得有损于基督在此等细节上的真理,此等真理当在《治理规程》中详尽表明。又宣告:大会对第三十一章第二条的某些部分,理解为仅指尚未安定、或在治理上尚未建立的教会而言:虽然在此类教会中,可由政府官员之权柄与指名,召集一个由牧师及其他适当人员组成的会议,无需任何其他召集,以便就宗教事务与之咨商;且虽然同样,基督的牧者们在此类尚未建立的教会中,无需其教会的委派,可以自行、并凭其职分,以教会会议的方式聚集;然而此二者,在已建立且已安定的教会中,皆不当施行;政府官员始终有自由,与受其教会委派而聚集之牧师与治理长老的教会会议商议,无论其按常例聚集,或由其权柄召集而临时并pro re nata聚集:同样,若政府官员不予或拒绝其同意,以致损害教会,亦有自由受众教会之委派,凭从基督所领受的内在权柄,以教会会议的方式聚集,无论是pro re nata、抑或在常例之时,只要为教会之益处有必要如此聚集,便可随时聚集;惟须先以谦卑的恳求,向政府官员陈明召开临时会议之必要。
A. 克尔。
查理一世。议会第二届,第二次会期,第十六号法案。
关于《要理问答》、《信仰告白》及其批准之法案。
爱丁堡,1649年2月7日。
议会各阶层,今于此第二届三年一次之议会的第二次会期聚集,系依据阶层委员会之一项法案而召集——该委员会曾受上届议会之权能与权柄以召集议会——已郑重审议《要理问答》,即《大要理问答》与《小要理问答》,连同《信仰告白》,以及教会大会专员对之所作的三项批准决议,此等皆由上述教会大会之专员呈交议会各阶层;兹批准并核准上述《要理问答》、《信仰告白》及其批准决议,一如所呈;并命令将其登录、公布并付诸施行。